一、资产总额填报有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部分纳税人误按“元”填报,可能会影响到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判断。
资产总额的填报为资产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申报表填写“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无需填报在申报表中,不影响营业利润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调整。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未按规定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