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怎么办?
自由职业之旅 | [ 标签:财务 ] 2021-01-24

本来想买一台奔驰GLE,后来综合考虑买了纯电动的蔚来ES6,可是买完车之后,物业不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的理由如下:
1.配电室电容不够;
2.安全隐患;
3.不是车位产权所有人(这一点确实是,这个车位只租不卖,我已经租了好几年了)。

针对物业讲的配电室电容不够用的问题,我也了解过其他业主,绝大部分都是从配电室装的独立电表,但是过程都是很漫长曲折,有的业主甚至到123545去投诉之后才得以解决;也有一些解决快的,基本上都是靠送礼(问了一下都是上千的礼品,烟、酒送的最多)。我就纳闷了,业主交物业费就是请物业来为难业主的吗?!

但是后面两点,我知道他们说的站不住脚,却一时找不到好的理由反驳他们,被他们洋洋得意的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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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酱酱
2020-09-08 20:59:20

你们这物业太欺负人了!

首先电容够不够的问题,电力部门说了算!不是他物业说不够就不够的。在充电桩安装之前,车企和电力部门都会对安装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察,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标准。

其次不是车位产权所有人,但是一年以上长租的,也是应当配合安装的,可以看四部委联合发的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物业一般都会用如下借口进行搪塞,我来帮你一一反驳:

1、物业以无安装场地等借口不许安装 首先需明确,安装场地是否适合不是由物业决定的。在充电桩安装之前,车企和电力部门都会对安装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察(同电容问题),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标准。如果物业仍然表示各种条件不符不准安装,那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其应向电力部门提供书面证据。 

2、物业以安全隐患、影响电力系统运转、“出了事故谁负责”等借口不给安装充电桩。据国家电网工作人员表示,充电桩采取一桩一表并配备防护措施,是否对区电力系统运行构成影响需要物业提供相关图纸材料才能认定。关于万一出现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国家法律以消防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准。 

3、“小区停车位是你的,物业是我的,我说不让你安就不能安” 物业说法违反了国家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4、物业以附近有公共充电桩为由,不予安装自用充电桩 即使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车辆与公共充电桩不兼容问题,物业做法业主也无法认同。首先,公共充电桩与自用充电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政策既鼓励公共充电桩建设,又鼓励支持引导车主自用充电桩建设。其次,相对于公共充电桩,家用室内充电桩对高寒地区车主而言是刚需。多数电动汽车零下20度以下天气可能导致无法室外充电,室内自用固定停车位(库)的自用充电桩是电动汽车车主刚需,公共充电桩无法完全替代。再次,车主使用公共充电桩的花费是使用自用充电桩的3倍左右,车主使用公共充电桩要花更多的电费。 

5、还有一些物业说需要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也是不合理的。国家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附件明确,物业是主体,没有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行使职能。 

6、关于确有无法安装自用充电桩因素情况出现时,国家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附件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当然,小区业主的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要根据所在小区的基础建设、电力负荷等情况来综合评估,消防设施设备齐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安装,如果是经过相关部门确认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业主也不能随意加装充电桩。

毕竟,安全第一! 对于符合安装条件的,按照规定物业必须配合安装充电桩,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次找社区、住建局物业办协调,甚至打市长热线投诉。还解决不了,可以考虑像前文范先生那样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政策,原则上物业必须在业主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不同意安装可以请物业办出面让物业提供书面不同意的说明。找出物业说明书的漏洞,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告物业侵害业主权益,要求物业配合国家电网为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提供所需图纸资料。因为起诉不附带经济赔偿,起诉不用花多少钱(具体咨询律师)。条件不满足我可以不安,但物业不能侵害我们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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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多达莱佐
2020-09-09 21:40:49

当前国家大力号召节能减排,你们小区的物业却反其道而行!

给你一个四部委的红头文件,给他猛怼回去!!!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

八、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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